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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英国期货市场的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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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与服务方面,《投资服务法令》对投资服务的定义比金融服务法要窄,特别是大部分投资咨询业务并不包括在《投资服务法令》中,因此专门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不能获得《投资服务法令》护照。《投资服务法令》的业务可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如果《投资服务法令》授权的是核心业务,则公司的非核心业务也能搭车过渡,例如公司获得了核心业务授权,则其咨询业务也就可以在欧盟各国经营。如果公司只能从事非核心业务,则需要在每个国家单独申请授权。《投资服务法令》的核心业务包括经营投资业务、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经纪业务、管理投资的业务。《投资服务法令》的非核心业务包括公司财务咨询、保管业务、投资建议、为促进《投资服务法令》业务的贷款安排。获得《投资服务法令》护照的公司只能经营《投资服务法令》中所包含的业务,其业务内容有:(1)证券交易,如股票和债券的交易;(2)集合投资单位;(3)货币市场工具;(4)金融期货交易;(5)远期利率协议;(6)利率和现金互换;(7)关于以上工具的期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品期货业务并不包括在《投资服务法令》规定的业务中,无法通过《投资服务法令》护照的方式获得英国商品期货交易经营权,与之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需要遵守欧盟的统一规定。

公司获得金融服务局授权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当申请人向金融服务局提出申请后,金融服务局从收到申请之曰起有6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而公司提供的资料则必须包括:(1)在英国本地接收服务文件的地址;(2)公司申请业务的情况,如意向业务、现在经营的非监管业务等;

(3)公司如何满足监管要求;(4)业务计划;(5)财务预算和计划;(6)公司可以利用的系统资源;(7)公司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8)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等;(9)公司成员的信息。

第二步:“门槛性条件”。除了提供以上信息外,金融服务局可能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信息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门檻性条件”,是否准备好了从事所申请的业务及接受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金融服务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资料,金融服务局的专员可以直接访问公司或传唤金融服务局认为与公司有关的人员,如申请公司的直接控制者,公司合伙人和领导人,某个可能对公司施加影响、致使公司无法满足“门檻性条件”的人等;并了解与申请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情况。

第三步:确认。如果申请授权的公司获得批准,那么该公司会收到确认通知书,金融服务局也会在授权名单中加上这一公司的名字;但也可能金融服务局认为该公司并不合适经营他所申请的业务,那么会审批某一些业务,而不必完全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如果金融服务局认为公司不应获得授权,而公司又不服,那么这件案例会递交监管裁决委员会(RDC)评审,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可能会提交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做出最后判决。

(三)金融服务局对个人的注册管理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第59条和《金融服务局监管手册》(SUP)都明确规定,任何未经金融服务局注册的个人都不能在投资公司中行使支配性职能,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任何人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该公司滥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71条的规定。向金融服务局申请对个人的注册是公司的责任,而不是个人自己提交申请。公司必须保证其行使支配性职能的员工是经过金融服务局注册的。如果已认证的个人停止行使支配职能,公司有责任在7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局提交通知,以撤销该认证。如果个人被评定合格,金融服务局就会授予其认证,并向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3个月内做出同意或驳回的批复。如果金融服务局决定不给予申请人认证资格,问题就会移交给监管裁决委员会来决定;如果申请人对监管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满意,他可将问题提交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

金融服务局对支配性职能的具体界定标准包括:(1)对公司的经营事务有显著的影响;(2)直接面对客户;(3)有权处置委托人的财产。

金融服务局对从业个人的要求是“合格并合适”原则,要求申请人在为人方面诚实,、信用、负责。金融服务局会考察申请人的历史记录,考察是否在个人历史中是否与破,产、清算公司有关,或是管理过类似的公司,是否与不良记录的人存在密切的接触,是否确实准备遵守金融服务局监管的规定等。另外,金融服务局还会考察申请人的业务能力,是否曾经担负过相应的工作,是否受过相应培训等情况。金融服务局考察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是否稳定,是否陷入过财务困境等;但金融服务局认为申请人的收人多少本身并不会影响他行使支配性职能。

(四)金融服务局的日常监管方式

金融服务局对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评估公司的日常风险,考察公司行为是否与四个监管目标背离。金融服务局将公司经营情况与金融服务局的风险对瑕表进行对比,主要的几个步骤是:U)评估公司对监管目标的影响;(2)对公司和市场的复杂情况进行可能预估;(3)组织一个有效性小组对公司名单实行讨论;(4)将进行了风险分级的名单送抵公司,提醒风险;(5)金融服务局跟踪测评并修正风险评估。

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直接会面、实地调查、公开披露公司情况、对公司实施强制要求等方式,并通过诊断、监测、预防、补救等主要政策对公司实施监督。

(五)金融服务局的性执行权利

1.搜集资料和调查权。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65条的规定,金融服务局拥有强制性的搜集资料和实施调查的权力,可以不经过任何通知就直接走访授权公司或与之有联系的个人,可以要求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提供金融服务局需要的相关文件,还可以要求公司技术人员(如会计)提供所需要的报告。

金融服务局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对授权公司实施专门调查:U)金融服务局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应该对某个授权公司实行调查;(2)某人(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监管框架下的某些细节性的条款;(3)基于国外监管者的请求。

虽然金融服务局可能会为某次调查下达书面通知,但却不一定实行。金融服务局对某人或某公司实行调査也并不就意味着公司和个人自动停止经营活动。金融服务局有权要求任何与调查事件有关的个人在金融服务局规定的时间与地点接受询问。毫无理由地逃避金融服务局调查被视做是一种刑事犯罪,金融服务局可能会在其原有的罪责上加重定罪。《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77条规定:故意隐瞒、破坏明知对金融服务局调查有用的文件或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就是刑事犯罪,可以被地方法院判处6个月监禁或/和5000英镑罚款。如果被提交到高级法院,则可以判处2年监禁和/或无限制的罚款。

2.金融服务局的处罚权及处罚过程。金融服务局有权公开谴责所监管的公司和个人的违规现象与错误行为,也可以对他们采取经济处罚。为了决定是采用公开谴责还是经济处罚,金融服务局会考虑以下因素:(1)被指控者是否因其处置不当的行为获利或是避免了损失——如果是这样,那么金融服务局会认为处以罚金比较适当;(2)严重的违规行为更可能会被处以罚金;(3)如被指控者承认违规,配合金融服务局的调查或主动给予消费者赔偿,将更可能只受到谴责或被披露;(4)被指控者的守纪历史记录——不良记录更可能被处以罚金。

金融服务局判决处罚程度时考虑的因素有:(1)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市场的影响;(2)错误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以及其性质的程度;(3)被处罚者是否为个人。

金融服务局在决定处以罚款之前,必须对个人出具警告通知,然后是决议通知和最后通知,个人也有权将诉讼提交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在一般情况下,金融服务局会发布新闻公布处罚决定,但当这种处罚公开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时,金融服务局也会考虑不予公布。

3.赔偿规定。《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50条专门规定了 “本身不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人与小企业”享有的索赔权利,这些个人与小企业将财产委托给获授权的投资公司经营,如果由于投资公司的违规使其受损失,他们可以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相关规定,为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索赔者无须证明被告的过失,只要被控告人的违规操作的确造成了他的损失,就可以获得赔偿。

金融服务局有权对违规公司(不论授权与否)下达对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但是金融服务局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参考监管法规的具体条款,并衡量为控告者讨回损失的成本和效益。只有在控告方拥有比较充足的证据时,金融服务局才会做出要求赔偿的决定,而在其他大部分的情况下,金融服务局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争取权益,法院在确定违规事件的真实性和违规者确实获益后,酌情考虑判决赔偿的具体额度。

4.取消或变更授权认证。当金融服务局认为获得授权的公司已经不再满足诚信、资本充足等“门槛性条件”,或公司违规运营12个月以上,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服务局有权力变更公司的授权业务范围。当公司经营行为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或公司不再经营所被授权的业务时,金融服务局会考虑取消公司的授权。同样,当金融服务局认为某个获得了认证的个人不再“合格并合适”时,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可以取消认证或者采取“禁止命令”停止他的经营行为。金融服务局可以对获得授权的个人和公司发出两种命令:即撤销命令和禁止命令。在一般情况下,金融服务局会考虑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对消费者的影响来决定采用哪种命令。禁止命令的应用范围要大于撤销命令,撤销命令只能对获得授权的公司或通过注册的个人采用,而禁止命令对没有通过金融服务局授权和注册的个体也同样适用。只有在金融服务局认为简单的撤销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时,才会采用禁止命令。而没有获得认证的个人违反了“全面禁止”命令时,会被处以最高5000英镑的罚款。

5.对金融服务局监管纠纷的裁决规定。《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成立一个由司法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一"^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这个法庭在《2001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规则》的指导下成立。当金融服务局和其所监管的公司或个人对监管的意见以及要求无法统一时,这个法庭为这些纠纷提供了一个获得最终裁决的地方。当某人或某公司被金融服务局开具了决议通知或监督通知而又不服时,可以向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提交审判请求。金融服务局首先会将重大的决议提交监管裁决委员会,监管裁决委员会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处以罚金、谴责、赔偿命令和撤销命令。而对于并不重要的事件,金融服务局会按自己的执行程序解决。监管裁决委员会由金融服务局指定,直接对金融服务局的董事会负责,并独立于金融服务局的管理体系,监管裁决委员会的人员也并非金融服务局的雇员,他们只代表个人以及公众利益。一旦监管裁决委员会认定被告有罪,就会警告通知,说明将采取的行动。与此事有关的个人,可以做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诉,而监管裁决委员会将据此给出作判定的具体依据,并告知申诉人拥有提交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的权利。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将做出最后仲裁。

图8-2显示了判决的程序。


 

四、从事投资业务的委托人的分类及公司的服务级别

(一)从事投资业务的委托人的分类

获得授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将其从事投资业务的委托人进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给予中小投资者必要的保护,同时给予那些不需要高级保护的公司更多的交易自由。受保护的级别将由委托人的规模和金融知识决定。随着委托人规模和金融知识的增加,其所受保护的级别将会下降。委托人分为市场交易对手、中间客户和私人客户三类,保护等级依次提高。

1.市场交易对手。市场交易对手是指有经验的职业者,他对涉及到的市场运作方式、风险和回报都有充分的了解,其所受的保护程度最低。市场交易对手包括:政府(包括准政府主体或政府机构);中央银行;超国家机构,其成员为国家或中央银行(比如世界银行、国家投资主体、其他获得授权的公司或海外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授权公司的联盟或海外金融服务机构、任何上升为市场交易对手的中间客户)。

2.中间客户。中间客户受到中等级别保护。中间客户包括:地方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机构;由欧盟(EEA)/证券委员会国际合作组织(ISCO)列出的公司或在过去两年里有500万英镑以上净资产的公司(或者是其满足这项标准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特殊目的的中介,如证券公司;具有(或在过去两年内具有)500万英镑以上净资产的合伙企业;合计估价具有(或在过去两年内具有)1000万英镑以上的信托机构;具有(或在过去两年内具有)大于或等于50个成员和1000万英镑以上可支配资产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信托机构;未被监管的集体投资计划;专家(“专家”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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